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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自行車相關的交通處罰條例

騎乘腳踏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項目
1
慢車未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之良好與完整者
第七十二條
2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第七十三條
3
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及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第七十三條
4
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七十三條
5
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第七十四條
6
不依規定停放車輛時
第七十四條
7
腳踏自行車附載坐人,及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第七十六條
8
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第七十六條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自行車:
  1. 腳踏自行車。
  2. 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 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3. 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 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 ,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1.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2. 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3. 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4. 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5. 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1.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2. 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3.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4. 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5. 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6.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第七十五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 罰鍰。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1. 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2. 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3.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4. 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5. 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6. 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7. 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第九十條之一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條之二

       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依本條例所處罰鍰裁決或裁定確定,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 繳納者,依法移送執行。

第九十條之三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 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 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腳踏自行車安全騎乘手冊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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